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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省邮政工会办公室根据省邮政局有关制度的规定,确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工作,建立考勤登记表和档案。
第三条 省邮政工会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省局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私自外出。遇特殊情况(除因公出差以外如生病或其他紧急事情)需要请假的,按照逐级管理的原则执行以下规定:
(一)遇有特殊情况(除因公出差以外如生病或其他紧急事情)请假人要事先向主管领导请假,同时报省邮政工会办公室知晓,如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请,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二)工会一般管理人员请假三个工作日之内的由主管领导批准,并将请假情况报告工会副主席;请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主管领导批准,并将请假情况报告工会副主席和省局机关相关部门; (三)工会部门领导请假三个工作日之内的由工会副主席同意,并将请假情况报告工会主席;请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工会副主席同意,并将请假情况报告工会主席和省局机关相关部门; (四)工会副主席请假三个工作日之内的由工会主席同意即可;工会副主席请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工会主席同意,并将请假情况报告省局机关相关部门; (五)工会所有人员因公出差,均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同时报省邮政工会办公室知晓,以便做好考勤登记。 第四条 省邮政工会工作人员违反考勤制度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纳入内部考核或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报请省局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省邮政工会考勤制度中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省邮政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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