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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邮政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加强对各级邮政工会领导人员和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人员廉洁勤政,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规范全省各级邮政工会经费审计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云南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审查)对象
云南省各级邮政工会的领导人员或工会负责人离任(包括调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均应依照本办法对其任期经济责任进行离任审计(审查)。
二、审计(审查)原则
云南省邮政工会经审会实施工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审查),应当依法审计(审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审查)回避制度的规定。
三、审计(审查)内容
1、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
2、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和使用情况。
3、工会资产的管理、保值和增值情况。
4、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工会各项财经制度情况。
5、工会债权、债务情况。
6、有无损害工会(或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7、其他需要审计(审查)事项。
四、审计(审查)主体
由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工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审查)工作,也可委托其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五、审计(审查)程序
1、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决定要对某单位开展审计(审查)工作后,应及时组成审计(审查)组,在实施审计(审查)五日前,将《审计(审查)通知书》送达受审单位。
2、各级邮政工会拟离任者及其所在单位应向审计(审查)组提供自查报告、财务报告、述职报告及一切审计(审查)所需要的资料,被审计(审查)工会领导及其所在单位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3、审计(审查)组一般应在三日内完成审计(审查)工作,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在审计(审查)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提出审计(审查)报告。
4、审计(审查)报告应征求拟离任者及其所在单位意见,离任者及其所在单位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此报告无异议。
5、审计(审查)组应将所征求到的意见书,审计(审查)报告、审计(审查)结论一并报开展审计(审查)工作的单位经审会和工会组织审定。
6、审计(审查)机构应将审定后的审计(审查)结论送人事管理部门和拟离任者及其所在单位,并按审计(审查)工作档案要求做好存档工作。
六、被审单位或拟离任者对审计(审查)结论如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工会经审组织提请复议,若对复议结论还有异议,可向上级工会组织提出申诉。
七、审计(审查)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工会经费预算。
八、本办法(试行)由云南省邮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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