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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以下简称工会经审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邮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负责本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下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内部审查审计监督工作的组织。
第二条 各级邮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执行上级工会制定的各项经审工作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各级邮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
第四条 云南省邮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全省各级邮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指导机构,并负责省邮政工会本级的经费收支情况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基层以上各级邮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除对本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外,还有检查指导督促下属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工作,必要时开展对下审计审查的任务。各级邮政工会建立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本级工会经费内部审计审查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级邮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它在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级邮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统称为经审办公室。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同级工会机构的设置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经审办或指定专人负责经审日常的工作。经审办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业务指导。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不设办事机构,其内部审计审查职能由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直接行使。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审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邮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审查监督作用。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形成合理的群体结构,注重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发挥最佳的整体效能。
第九条 各级邮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主要有:审查监督工会经济活动,检查决议落实情况,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监督财务、财产人员交接工作等,其中最根本的任务是审查监督工会经济活动。
1、审查监督工会经济活动:工会经费收入、上解、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情况,决算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2、检查决议落实情况:检查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促进有关方面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检查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把审查审计监督落到实处。
3、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除审查和检查外,应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难点、热点,确定调查研究的专题和内容,了解到最真实的情况,为领导及时而正确的决策提供依据;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加以推广,推动经审工作全面发展。
4、监督财务、财产人员交接工作:在财务、财产人员交接时应做好监督交接的工作,以保证工会资产和财产的完整。
第十条 各级邮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建立相应的制度,如会议制度、学习制度、调研制度、审查审计制度、计划总结制度等。
第十一条 各级邮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权是为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完成审查监督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享有如下职权:
1、审查监督权: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及所办企事业的全部经济活动,有审查监督权。
2、建议权: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建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4、了解和反映情况权:参加同级工会常委会、全委会和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了解情况;学习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及对预决算批复等文件、报刊资料,了解情况;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审查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以及与同级工会分歧,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邮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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