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对全省邮政困难职工的帮扶解困工作,发扬互帮互爱、扶老助残、助学济困精神,充分体现企业大家庭的温暖,促进和谐企业的构建,云南省邮政工会决定组织开展职工互助帮扶活动,建立职工互助帮扶金。为规范职工互助帮扶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职工互助帮扶活动是在云南省邮政系统职工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基础上建立的,该办法对重病帮扶范围作了延伸,其目的在于使更多的困难职工得到救助,将更多容易造成职工家庭困难的原因,纳入职工互助帮扶范围。
第三条 职工互助帮扶活动的目的是积有限资金,帮一时之难,解燃眉之急,倡导一人有难,众人相助的团队献爱心精神,发扬团结友爱,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精神,使职工遇到困难及时得到救助,形成规范、系统、有效的帮扶济困长效机制。
第四条 凡按规定交纳互助帮扶金的职工,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帮扶补助;不参加的,不能享受相应的互助帮扶补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规范和加强管理,设立职工互助帮扶活动管理办公室,在“云南省邮政局职工医疗互助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邮政工会权益维护部,负责职工互助帮扶金的筹措、补助和管理,以及对困难职工帮扶等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办公室关于互助帮扶金的使用及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相关事宜。
第六条 职工互助帮扶活动管理办公室每年向工会全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和帮扶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省邮政工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省邮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第七条 参加范围:属于云南省邮政系统在岗职工,以及依法与企业建立合法劳务关系的优秀劳务工。
第八条 职工互助帮扶活动周期为三年,起止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职工互助帮扶活动的资金来源
一、职工交纳的互助帮扶金;
二、云南邮政系统第一期职工重病医疗互助保障金余额;
三、云南省邮政工会启动资金;
四、行政拨款;
五、云南省邮政工会每年注入一定的资金;
六、各项捐赠、赞助。
第十条 已参加过第一期职工重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职工按每人50元收取帮扶金,不再交纳此费用的职工保障责任终止(即不能享受本办法的帮扶补助);新参加活动的职工按每人80元收取帮扶金。帮扶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十一条 职工交纳互助帮扶金后,发给职工一本《云南省邮政系统职工互助帮扶活动手册》,作为参加互助帮扶活动的依据。
第十二条 职工互助帮扶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互助帮扶对象:因病、残疾、子女就学、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帮扶金补助。
一、重病。因患原“职工重病保障”项目规定的五种重病的(见附件),给予10000元的帮扶金补助,在三年活动周期内,可以享受一次。
二、灾害。因遭受火灾、水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的职工互助帮扶金补助。
三、患病。因长期患病,自费医疗费用过高,生活不能自理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4000元的职工互助帮扶金补助;
四、家庭低收入。家庭直系供养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比较困难的,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的职工互助帮扶金补助。
五、寒窗助学。子女品学兼优,考取或者正在就读大中专院校、各类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因家庭生活困难,特别是单亲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下岗的职工家庭,无法支付子女学费的,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元的职工互助帮扶金补助。
六、其它互助帮扶。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酌情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职工互助帮扶金补助。
第十四条 在2007年1月1日以前,本人已经身患或被确诊为职工重病保障范围内的五种重病的,不能享受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工互助帮扶金补助。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中第二、三、四、五、六条款的职工互助帮扶金补助,每年每位职工可以享受一次。
第五章 补助程序
第十六条 由各基层单位(县区局)工会组织职工交纳帮扶金,填写《云南省邮政系统职工互助帮扶活动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本单位留存,其余的二份报州市邮政工会(省局直属机关工委),经州市邮政工会(省局直属机关工委)审核后,在右上角加盖州市邮政工会(省局直属机关工委)公章,一份州市邮政工会(省局直属机关工委)留存,另一份报省邮政工会。
第十七条 职工一旦发生困难,需要帮扶的,经所在单位工会核实后,由本人填写“云南省邮政系统职工互助帮扶金补助申请表”,逐级上报审核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表填写好后,必须经基层单位工会公示、审核,并在“所在单位工会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将“申请表”和“手册”一并提交州市邮政工会或省局直属机关工委审核。
第十九条 经州市邮政工会或省局直属机关工委审核同意后提交省邮政工会职工互助帮扶活动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 职工互助帮扶活动管理办公室根据州市邮政工会、省局直属机关工委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互助帮扶活动管理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审批一次,对特别困难的职工实行特殊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职工互助帮扶金由省局职工互助帮扶活动管理办公室汇到各州、市邮政工会或省局直属机关工委,并附有“职工互助帮扶金拨款通知”,再由州市邮政工会或省局直属机关工委汇到各基层工会,由各基层工会直接发到职工手中。
第二十三条 职工收到互助帮扶金时,要填写“职工互助帮扶补助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留基层工会;一份反馈到州市邮政工会或省局直属机关工委,另一份反馈到省邮政系统职工互助帮扶活动管理办公室作为做账依据。
第六章 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在上报州、市邮政局困难职工帮扶金补助申请时,首先在本单位对申请补助职工的困难情况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附上,尽量使最困难的职工得到最大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职工互助帮扶活动的职工(含劳务工)一旦与企业解除劳务关系的,均不享受互助帮扶补助。本系统内部州、市局(独立核算的直属单位)之间调动的职工,不必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发生上述困难时,持参加职工互助帮扶活动手册,按以上程序均可申请职工互助帮扶金补助。
第二十六条 各基层工会在收到职工申请困难帮扶金时,一定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有条件的要安排工会工作人员到职工家进行家访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做好调查落实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工会在收到上级拨付的帮扶金后,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将职工互助帮扶金送到职工手中,尽快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八条 如发现通过虚假情况而申请到职工互助帮扶金的,应立即收回已发放的职工互助帮扶金,并对单位或职工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由单位写出书面检查,在全省邮政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云南省邮政工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